【法律人觀點】罪責輕者量刑輕,手段卑劣者量刑重,影響結果大者可加重其法定刑,這種量刑的整體考量,法律專業術語叫做「法平衡性」。
以這個標準來看組織犯罪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「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」的罪責,以目前的法定刑及實務判決的執行刑而言,確實未能真實反映其惡性和對治安敗壞的嚴重影響。
要知道,組織犯罪與個人或臨時性犯罪不同,其特徵是集眾暴力、以犯罪為目的,輕者魚肉鄉民,重者毀人家庭、奪人性命,若於量刑時僅想像該罪是一個組織的運作過程,並以此定其量刑範圍,那立法者也未免太過單純天真,不知民間疾苦矣。
事實上,一般大眾都知道「黑幫」無惡不做,如果不能在法定刑上加重量刑範圍,並在執行刑的判決上反映其真實的罪責,犯罪組織絕對會日益猖狂,腐蝕社會人心,動搖國本。
有鑑於有越來越多年輕人加入犯罪組織,而且逞兇鬥狠及犯罪樣態也越來越嚴重、越多元,若繼續放任下去,讓這些8+9們以為就算被逮或幫大哥頂替入獄,了不起關個幾年就可以出來,就算殺了人、販售一級毒品被判重刑,在現行假釋制度下,也只要蹲個10年、8年就可假釋出獄,臺灣終究要沉淪於黑幫徹底橫行之下。
身為法律人,面對法律制裁被看「衰小」的無奈,吾人支持修法重判,如實反映組織犯罪的惡性,以免養癰遺患,悔之晚矣。(鄭懿瀛律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