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張俊明專欄】
輕罪重判小題大作是否合宜?
台中地檢署針對員警改單案件,以圖利罪與偽造文書罪起訴相關警員,案件引發社會議論。不少人認為,從檢察官建議輕判的說法來看,案件並非惡性重大。然而,動用刑事訴追是否恰當,值得探討。
根據刑法第131條,公務員利用職權圖利屬犯罪行為。本案警員將白單改為紅單或銷單,雖違反規定,但行為並非基於貪婪或個人利益,而是受到人情壓力與警界內部傳統文化影響。此案涉及的警員一旦被判貪污罪成立,即會遭免職處分,其中包括許多年輕的警察,甚至還有已奉獻超過30年的資深警員。如此重大的職涯懲罰是否必要?或許應考量其他法制手段,如緩起訴或教育輔導,以兼顧法律正義與警力資源的保留。
法律的本質是維護社會秩序,而非單純懲罰。當事人若已認錯悔改,且案件未造成重大公共危害或私利牟取,法律是否應展現寬容之道?正如《大學》所述:「君子過也,如日月之食;過也,人皆見之;更也,人皆仰之。」若行為人能以此為戒,法律也應給予修正的機會,而非僅以嚴刑峻法相對。
此外,本案亦涉及比例原則與量刑裁量的問題。依據刑法第57條,量刑應考量行為的動機與後果。本案中的改單行為僅影響交通罰鍰的調整,未涉及公共安全或國家利益。檢察官對此提起多項罪名,是否過度擴張了刑法適用範圍,令人存疑。
司法資源有限,若將精力集中於輕微違法案件,恐引發「輕罪重辦,重罪輕辦」的不平衡現象。正如《孟子》所言:「無厚入者,無厚出。」司法執行需兼顧分寸與輕重,避免資源浪費。本案雖暴露出警界「講人情」文化的弊端,但這是制度長期積累的問題,或許需要從內部改革著手,而非以個案刑罰作為解決之道。正如《中庸》所言:「和而不流,強哉矣。」司法需在情與法之間找到平衡,避免因懲治過當而引發反效果。
針對本案所反映的警界管理問題,應考慮加強內部廉政教育與監察機制,以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。同時,檢察官在起訴時亦需審慎考量,避免為求刑罰效果而忽略教育與改革的可能性。在法治社會中,追求法律的威信固然重要,但亦須兼顧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與情境,避免讓「非惡性重大」的案件淪為司法資源浪費的案例。
孔子曾言:「過則勿憚改。」若司法能在法理之間尋求平衡,以教育代替過度懲治,將更有助於實現真正的正義與公平。期待本案審理時,法院能考量更全面的因素,不僅維護法制尊嚴,也讓這些受國家栽培的警察有機會在反思中成長,而非因輕罪重判而失去寶貴的警力資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