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范姜豪/台中報導】
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二中隊警員蔡光陽111年2月12日17時許執行巡邏勤務,於本市大雅區昌平路四段541巷口見拼裝三輪車未領有牌照違規行駛於道路,在警方攔檢駕駛時,發現陳姓駕駛(49年次、男)散發出酒氣,遂請駕駛下車接受酒測,其值為0.21 mg/l,警方依法掣單並移置且沒入該車輛。
拼裝三輪車大多無法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,也不可能獲發牌照,所以禁止於道路上行駛,一旦違規上路行駛,就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,「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,或已領用牌證而變更原登檢規格、不依原規定用途行駛」,處罰所有人新臺幣3,600元以上1萬8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、同時沒入車輛,交由監理單位定期銷毀。
該輛拼裝車三輪車以汽油引擎為原動力驅動、屬動力交通工具,並已違規行駛於道路上,經警方對駕駛陳男施以酒測後發現其酒測值為0.21 mg/l,警方依該條例第35條1項1款規定處罰駕駛人新臺幣1萬5,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。陳男於105、107年已有過酒駕前科,想說以拼裝三輪車代步不會有酒後駕車的處罰狀況,疏不知拼裝三輪車上路行駛就已經是違規,除遭警方依法開罰並沒入車輛外,其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仍須接受處罰,得不償失。
交通警察大隊表示,駕駛拼裝三輪車等動力交通工具上路,若酒後駕駛或肇事逃逸,仍依刑法公共危險罪論處,所以騎乘有動力卻未領有合格牌照的拼裝三輪車又酒駕,不僅違規也違法,切勿僥倖以為能逃避罰則。為加強對酒駕零容忍的決心,臺中市警方全力取締酒後駕車,希冀能杜絕酒後駕車,保障市民及用路人的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