道交條例修正明定檢舉項目 中市警認為改善浮濫檢舉應有助益

【記者范姜豪/台中報導】臺中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松寅表示,對於修正道交條例明定檢舉項目,以及針對連續舉發予以限制,對於改善民眾浮濫或挾怨報復檢舉等情形,有正面助益,至於施行後是否真能減輕警力負擔,仍待觀察。

目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,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,並無所限制,換句話說就是只要違規就可以檢舉,隨著時代的進步、科技日新月異,智慧型手機、行車錄影等設備普遍,使得檢舉違規的蒐證上更為簡單、方便,以臺中市為例,110年受理民眾檢舉件數逾70萬件,比較106年逾38萬件,四年間成長1.8倍。

審及立法目的在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,成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,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,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,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,惟至今有部分檢舉人惡意尾隨檢舉違規,以及挾怨報復等情況,造成檢舉案件量持續增加,除增加員警查證審核的負荷,也要使用更多的警力處理民眾檢舉案件。

道交條例修正後,明定46項民眾可檢舉的交通違規項目,主要有交岔路口違規(臨時)停車、併排停車及駕駛人不當行為(例如不使用燈光、危險駕車、超車、闖紅燈)等項目,能針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現場稽查取締為規範,以及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未逾六分鐘或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時,以舉發一次為限,避免浮濫檢舉衍生民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