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  應申報契稅

【記者李泰/苗栗報導】

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,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,因買賣、交換、贈與,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,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,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,申報繳納契稅。

該局進一步說明,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,雖不用申報繳納契稅,但於建造完成後,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,一定要辦理契稅申報,逾期申報,依規定每超過3天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%的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;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,或經人檢舉查明屬實者,除應補繳稅額外,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。